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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作为,口头协议不认账,小偷入室,小区车辆乱停乱放严重房屋漏水,出现多处裂缝,我拒缴物业费两年,也是物业公司当时说好的免两年物业费,现在变卦说要告我不交物业费,本物业公司不是我买房时签订的物业公司,开发商自行换物业公司。口头协议不认账,小偷入室,小区车辆乱停乱放严重房屋漏水,现在变卦说要告我不交物业费

综合法律 2019-07-28 09: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区业主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分析。
    只要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财产失窃,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明显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财物被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保安人员是否脱岗,监控系统是否全面良好运作,可疑人员是否被盘查询问等。
    如物业公司存在以上某一方面的职责疏忽,则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规定,利用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

  • 1、房屋楼板漏水当然是找物业维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楼板漏水,可能是楼板本身的质量原因,或者是楼板上的某些管道接口问题,也有可能是楼上居民装修时出了问题,到底是什么原因,应该由物业公司的专业维修人员来判断,这是物业公司责无旁贷的。
    3、如果是楼上居民装修出问题,由物业公司监督楼上居民修复,或者由楼上居民出资,物业公司修复。如果是楼板或楼板上的管道问题,由物业公司修复,钱从楼房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取(楼板是房屋主体,属于物业共用部位)。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所以,在这件事中,是物业失职。就算到法院起诉,也是先告物业,责成物业进行修复,如果物业认为是楼上居民造成的,物业可以申请将楼上居民作为涉案第三方。
  •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如果公司只是调岗,没有降薪,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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