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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申请人提供了保全抵押,现在他已经胜诉,我能要求更换抵押吗,我有风险吗,他后续的执行还和我有关系吗。法院没有查封我能变卖吗。谢谢我能要求更换抵押吗,我有风险吗,他后续的执行还和我有关系吗。法院没有查封我能变卖吗。

债权债务 2019-07-09 23: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你不按借贷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对方有权申请法院查封你的资产,以确保债权实现。
    你当前只能及时归还本和息,或是与对方协商,撤销查封。
  •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行为。可见,财产保全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不是对利害关系人或提出申请当事人债权的特别保护。因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谁申请归谁”,申请人也不等于因此获得了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之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他债权人只要持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 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一物多押”的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
    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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