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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要好女性朋友与其老公家庭生活不和睦,经常找我沟通,后其老公怀疑与我有不正当关系,强迫我写下欠条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否则将骚扰我家人。鉴于息事宁人的态度,当时无奈写下了欠条,但是未注明是精神损失费,请问此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与对方没有任何经济和债务来往,平白写的欠条并按的手印。 可是我无法证明是受胁迫,只能证明与对方绝无经济以及债务上的任何来往,欠条是平白写下的,对方也没有我与其妻子不正当关系的直接证据。欠条就是根据对方说是补偿的夫妻不和睦产生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平白写的欠条并按的手印。对方也没有我与其妻子不正当关系的直接证据。

调解 2019-07-26 0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祸赔偿中给予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毁容或胎儿流产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10倍,60周岁以上的可适当减少。但对未达残疾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其情节一般不能超过残疾赔偿金,如一般情节轻微的,可只判令加害人赔礼道歉或定期看望。
    上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考虑双方责任分担、受害人身份及社会地位等因素,这些因素在确定最终赔偿数额时应予酌情衡量
  • 物业管理中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 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方补偿对方没有支付能力,可以协议分期支付钱款,可以由一方书写欠条给对方当事人。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和书写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署,协议和欠条的内容不违法,这样的协议和欠条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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