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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想向您咨询一下,本人于今年4月初辞职,现在的问题是:老板要以去年8月份我的一次工作失误,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理由扣我工资,那次失误确实存在,但是从去年8月份直到我今年4月份离职,在这8个月的时间里从来没有听老板说过到底给他造成了多少经济损失!而是在我第4次催问工资的时候才给我提起,并发来相关证明。然而我觉得这些所谓的扣款证明很可能是他托人伪造的!因为前3次问他要工资,他都是含糊其辞一再推脱,第4次才发来所谓的扣款证明,请问老板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理由扣我工资,请问老板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争议解决 2019-07-10 0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中规定劳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则应认定该规定无效。如某商场与营业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营业员工作期间商品丢失的,由营业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该条款即应为无效规定,如果营业员本人并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  个人收入证明的内涵:包括工资(一般指年收入总额)、养老保险缴费复印件、自有房产证明、私家车辆证明、大额定期存折复印件、外汇、债券、黄金有价证券帐户、大额人寿养老分红保单等。
    ;  注意事项:  第一: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者是单位的公章。
    而且必须是圆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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