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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8------1999.7 大学毕业分配工厂工作。 1999.7厂破产,被兼并,成立新公司,原厂职工经过分流筛选,一部分员工被新公司安置,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公司规定,原工龄超过10年者,可签订无辜定期合同,原工龄不满10年者,只能签订有固定期合同,(据当时说法:破产时,职工未领取破产补偿金者,新公司必须提供至少5年的工作时间。)由于当时我的工龄只有9年,所以与公司定了5年工作合同,合同期:1999.7---2004.71999.7—2003.4.21 在新公司销售部工作。 2003.3.集团公司将下属两独立的企业销售科合并,成立集团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人员由原双方单位营销人员组成。但是,销售公司是独立单位,所有员工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是原单位无固定期者,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但岗位合同为1年:短期合同者则定1年期短期合同。我也由于工作关系转到集团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定了一年合同,期限:2003.4---2004.42003.4--- 集团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由于两家单位的销售人员合并,造成人员过剩,所以要裁员,首先从短期合同 开刀。了解了上述情况,我想请教您,象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可以要求给与补偿?,可以要求签订长期合同吗?可以提出回原单位吗?

合同纠纷 2018-08-07 1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兼并的一般程序  
    1、在公司初步确定兼并对象后,应着手成立兼并领导机构,抽调资产管理、规划发展、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定期研究工作。  
    2、由公司派出由经济、财务、审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拟兼并的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根据其资产现状和生产经营前景,提出可否兼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在公司作出兼并的决议后,即邀请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兼并对象进行资产评估工作。提出并确定资产转让、产权收购价格,提出收购兼并的可行性方案,提出资产的核查、审计报告。  
    4、由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计划、人事等部门,提出收购、兼并企业的具体资产转移,人、财、物交接方案,报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审定。  
    5、由集团公司兼并工作领导机构成员与被兼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就资产评估确定的产权交易价格和拟定的兼并方案进行兼并谈判。谈判达成协议后,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交司法机关公证生效。  
    6、由我公司派人到被兼并企业办理全面的资产转让移交手续,并办理与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与劳动人事部门的登记和变更手续。  由我公司派出工作小组,对兼并企业的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济运行机制进行全面的整顿,改组和改革。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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