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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2008年结婚,都是二婚,09年买的房子,房子20多万买的,我出了两万现金,装修和买家具总共加起来有40万,当时我老公直接把房产证写她妹妹的名字,那时她妹妹还没有出嫁,也出了不知是一万还是两万的钱买房。房产证写他妹妹的名字就是怕以后和我离婚要和我分割房产。他之前离婚是因为他和一个有夫之妇生了一个私生女而导致离婚的。现在他又和一个隔壁离婚后的女人搞在一起。请问:如果我和他离婚房子关不关我的事?能分割吗?还有,他现在也不愿意离婚,还说你过你的我过我的,我不愿意这样过,我只想和他离婚,那我怎样才能快点和他离婚?现在他又和一个隔壁离婚后的女人搞在一起。如果我和他离婚房子关不关我的事?还说你过你的我过我的

离婚 2019-07-10 18: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房重点看出资和登记这两个时间。
    1、夫妻婚后购买房屋,首付款是用双方婚后储蓄或者对外借款支付的,这类房屋无论是否有房屋抵押贷款,都属于标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分割。
    2、夫妻婚后购买房屋,但首付款或者部分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银行存款或将婚前房屋变卖后的房款。这类房屋是夫妻婚后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一方用自己婚前财产来做一部分出资,因此这部分婚前财产变成对应房屋的比例,在离婚分割时这部分房屋比例和相应增值在分割时要判归用婚前财产出资购房的这一方,然后剩余部分再夫妻双方分割。

  • 1、结婚后退彩礼的主张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2、婚前购买的财物为婚前个人财产;
    3、6万元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4、婚前购买房屋婚后还贷应折价分割;
    5、房屋为婚前财产,产权归你,对方可主张婚后还贷部分(包括双方归还总额)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分割,对于举证如责任分配,应首先由对方(主张增值分割一方)对证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额负举证责任,也可以申请法院对增值额进行评估鉴定,你所列举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有限。
  • 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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