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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某专柜任职未满半年扣除违约金500元这项规定是公司跟商场签订的协议,作为员工的我从未有人告知说这个违约金需要员工自己承担,并且跟公司合同里也没有这项规定,跟公司的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为3个月,现在我还在试用期内,我向公司提出离职的时候,公司人员才告知需承担500违约金,是否合法。公司人员告知我如果我不承担这500违约金,就不批准我离职,需待满半年之后在离职。这个情况是否合法,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否合法。就不批准我离职,是否合法,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合同纠纷 2019-08-16 01: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如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你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你到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6个月的,发半个月。
  •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说要公司批准与否,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不过法律上证据很重要,要取好辞职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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