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合同签订日期是2018年5月19日 合同有效期是6月20日至8月16日 那在还没有到6月20日之前我需要开始履行义务吗?合同签订日期是2018年5月19日 合同有效期是6月20日至8月16日 那在还没有到6月20日之前我需要开始履行义务吗?

合同纠纷 2019-07-30 02: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提前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要求对方提前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只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不能要求对方提前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指合同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特别要件具备才能生效的条件。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只是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某些合同生效须特别具备的要件,并不具有普遍性;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黔南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