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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没有按时去开庭会有什么后果?该如何处理

刑事辩护 2019-07-30 23: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夫或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债权人以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两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屡有发生。在这类案件中通常牵涉到对两则法律条款的理解。一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前半部分内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二是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如果他们起诉的话。只是民事诉讼,民间借贷会坐牢吗是否定的。以上是民间借贷案会被判刑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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