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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被另一个小孩没个轻重受伤了,我以为脱臼了,接上也就行了,没想到骨折了,医生非要要求住院了,因为小孩子不像大人能说清楚。我们就先交了医药费住院了。找过园长,孩子爸爸给她说‘其他钱不说,这个医疗费不应该我出。’园长也没说什么,只说:咱先瞧病。我们只当是应下了。中国人爱讲个人情。我们报了农村合作医疗,报了保险以后,学校和那个打我们小孩的家长各负点责任补上剩下的一点点医疗费,相安无事,就对了。都是我想简单了,出院的时候,园长拿了瓶爽歪歪,两个棒棒棒糖,学校就没事了?真是不能给别人讲一点情面,否则受罪的只有自己,今天我问园长:剩下的幼儿园应该管吧?园长:保险不是报90%嘞?我:保险是我们家长交的,能顶学校的责任?园长:谁的学校也没管过,一个没管过,两个也没管过。不行,你去找那个小孩的家长。倒走了。真的气的眼泪还在眼眶里打转了,什么人?因为园长是孩子爸爸的老师,我们总是不好意思孩子在幼儿园被另一个小孩没个轻重受伤了,我们报了农村合作医疗,能顶学校的责任?

综合法律 2019-07-05 03: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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