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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是故意伤害罪,目前缓刑已过但未满5年。再次犯开设赌场罪,请问能否取保。

刑事辩护 2019-07-03 00: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开设赌场罪一般属于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达37天,而且很可能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和应用的广泛,很多人越来越依赖和利用网络。网上开设赌场的现象也由此出现。这种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上文所述的开设赌场罪呢?根据我国2005年5月的两高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由此看来,由于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无疑。  那么,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为应对新型犯罪形势,2010年我国又发布关于“网络赌博”的司法解释,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等行为,规定为“开设赌场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有: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此外,对于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参赌人数、分成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的,视为“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予以加重处罚。由此观之,规模越大,影响越大,对社会影响也越大,法律的惩处程度也越高。
  •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 一、 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的,法定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具体量刑还要看赔偿与否、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认罪态度等情节。有希望争取缓刑;
    二、赔偿金一般包括对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残疾赔偿金要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等级、户口性质、年龄等确定具体金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支持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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