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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均由公司保管,工资条也未出示过,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出示合同和工资条怎么办?

仲裁 2019-08-03 23: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要准备一份证据材料清单,此清单作为证据来说非常重要,劳动者一定要认真准备。

    1、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3、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考勤记录

    9、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10、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

    11、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业务文件、介绍信,以及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提供。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需在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下面,关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条件:   
    1、符合《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1)申诉人是与本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含继承人、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诉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期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提报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资料;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4、当事人对仲裁主体有异议的,还应提交主体资格的证明资料。   
    三、办事程序:   
    1、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申诉书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6、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7、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一裁终局的之外,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的,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四、办理时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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