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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5年11月借给别人3万元,约定的借款合同是2016年11月归还,借款人至今只归还了7000元,剩余都不归还,我想问问律师我改怎么起诉他。约定的借款合同是2016年11月归还,借款人至今只归还了7000元,问问律师我改怎么起诉他。

债权债务 2019-07-20 05: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确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发生,借款到期也不按期归还借款,债权人就可以凭相关证据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起诉。假若只是签定了借款合同,而实际并没有发生借款的事实,比如没有银行转账回单、没有在场见证人、没有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凭据等,这样说不能直接认为借款行为已经交易完毕。
    债权人需要收集完整的其他证据补充印证。
  • 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消费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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