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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由于部门合并,工作内容和职务都变更但本人不接受,但已提了辞职申请后,还有可能要求公司赔偿吗?由于此前未接触过此类事情,才听人说起。所以来问问。谢谢!如果由于部门合并,工作内容和职务都变更但本人不接受,但已提了辞职申请后,还有可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9-07-02 2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时,可以变更工作内容。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26条、第31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 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
    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
    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具体还得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确定。
  •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通过合并,合并前的多家企业的财产变成一家企业的财产,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企业合并是资本集中从而市场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以及欧美国家,企业合并只要不带来垄断弊端,就被视为合理,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励,但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合并,会受到反垄断政策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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