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和丈夫的离婚案中涉及到的增与房产问题现在很棘手!我们已经是第二是起诉,他是原告,我是被告,现在最后争议的,是房产问题!我们是95年结婚的,他父亲单位在97年的时候单位分了一套房子.在2000年6月1日我的户口也签入此房2000年6月27日的时候将此房的产权买下来了,当初他们买房的时候签署的购房协议同住人是冒用我签字的,产权分配的时候我丈夫的母亲产权为2/3,我丈夫为1/3,现在我的户口还是在里面.现在法院认为这部分财产不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是他父母对于他的个人增与,我想请问这部分财产是不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有就是第二次起诉,法院第一次开庭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次和第三次都是调解,主要内容也是对这部分房产进行调解,但原告不同意调解,希望法院判决!第二次开庭法院让我们双方对房产价格进行协商,双方分歧很大,最后法院提议进行司法评估,我们双方都同意,而且在当庭笔录上都签了字,法官告知2个月后等评估报告,但过了1个月,法官电话通知我,我们这1/3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属于他父母对他个人的增与.我想请问谭律师,这样的法律程序是否合理,前三次都已经确认了,为什么突然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旧的婚姻法是否在增与这方面对我有利

离婚 2018-08-07 2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取得或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个人财产包括○1婚前财产;○2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生活补助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分割原则;○2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4同等条件照顾妇女的原则。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涉及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分割建议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 婚姻存续期间分到的房子,只要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不管住房登记在夫妻谁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住房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补偿,这一方可以主张这部分权益。《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廊坊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