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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应承担担保责任吗?主持人:我是**县**镇的一名教师,2003年10月,我镇村民张**因在武汉承包建筑工程急需购置对焊机,向信用社贷款1.5万元,并提供我的教育系统工资存折作为自己贷款的担保。为此,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合同规定:张向信用社贷款1.5万元,使用6个月,合同到期后如果张不能还贷,以我的工资存折作为抵押,直到贷款还清。合同签订后,信用社当即付给张1.5万元赴汉。天有不测风云。张在汉因经营管理不善,承包工程失约,致使2004年4月贷款到期后,张尚无能力偿还。此间,信用社并未要求我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我还主动到官店信用社为张偿还本息五仟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还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我认为:1、债权人官店信用社与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连带责任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担保期间,应以法定的6个月为限。显然,主债务履行期已过一年之久,我就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2、张**的贷款期届已到却无能力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官店信用社并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力,显而易见,这是信用社对张的借贷清收不力,试想:张如果不想还此贷,那么信用社不要长期扣押我的工资存折吗?这岂不是我成了“收贷人”?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敬请您的解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8-07 22: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 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保证担保。民间借贷中的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借款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民间借贷保证可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三)质押担保。质押指的是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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