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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辞职申请已经3个多月了,提出辞职申请的同时向单位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是单位迟迟不给我办理辞工的手续,包括档案的转移,因为我的岗位合同已经到期,我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们单位对企业职工岗位合同是这样规定的: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职工还必须签订岗位合同书,以明确职工与单位(岗位)的工作关系,作为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和保证。我们小单位的领导在春节前可能认为我的辞职原因打电话告知我不再与我续签《企业职工岗位合同书》,但是这样可能不符合人事处的文件精神,因为在人事处看来我的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所以必须签订《企业职工岗位合同书》,今天我们小单位派人给我送来了一个通知,通知我最晚于2006年3月3日去单位签订《企业职工岗位合同书》,这种事情我还头一次遇到,从内心来说,我很不愿意再次续签《企业职工岗位合同书》,因为我认为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因为我的单方行为而解除,公司人事部门认为还没有解除。虽然昨天我也咨询了同样的问题,但是我仍然不能面对这份通知,我现在该怎么办?是否需要续签!续签不续签会不会有什么后果?

合同纠纷 2018-08-08 0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  
    1、过错性辞退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非过错性辞退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况: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否则,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是违法的。
  •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就可以,若过了试用期,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就行了。 公司应在员工离职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结清你的全部工资,提前离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也无权扣钱。
    员工可以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公司提出离职要求,同时保留好快递单,作为曾经提前向公司提出离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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