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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2018年5月17号注册成立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实际缴纳0元。5月29号怂恿我和另外一个人入股,每股1万元。我俩分别入股8万元。因为中间发生了不愉快,我想收回8万元。这个公司成立的性质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局查证后发现股权结构并没有我和另外一个入股的人。请问我能要回我的8万元吗?谢谢!我想收回8万元。这个公司成立的性质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请问我能要回我的8万元吗?

公司企业 2019-07-09 11: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股权转让要注重股权结构的平衡。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
    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
  • 破产清算股权的和程序分类是怎样的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破产清算时,股权质押的清偿顺序是属于普通债权一类的,应该在第三步进行清偿。
    2、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1)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
    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
    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2)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
    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a、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b、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c、该项投资的现状,
    d、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3)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
    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
  • 以设立担保公司为例。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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