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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我妈妈(65岁)因已知的冠心病和高血压病于3月28日上午8点左右发作出现胸焖心痛用小车急送省城医院于3月28日下午13:35入医院急珍科并接受了相关检查和冶疗,经检查患又有胆曩炎同时也下了病重通知单。当天值班主任医师下午下班(17:30左右)并交接班后,晚上值班主冶医师直到我妈妈病危晚21:35后才来观察冶疗,(此前从未来观察过我妈妈的病情,而且我妈妈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现象,之前我和爸爸多次主动催请主冶医师,并且院方的患者病情记录在20:30患者胸焖心痛加剧,并通知了医师,主冶医师就是不来且请他时态度恶劣,而且说患者胸焖心痛是正常现象,只有见习生来观察了几次并告知主冶医师患者病情同时见习生和主冶医师也没有采取任何冶疗措施。)经观察后经主冶医师冶疗只注射强痛定30分钟内,我妈妈就呼吸困难,随后就进入抢救室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2:15分去世。现在我妈妈按照家乡的风俗已入土为安了。我妈妈去世后,当时因与院方协商不成,及考虑相关因素,次日上午就同意由医院的120将我妈妈送回家了,当时还没有与院方办理出院手续等,及封存病历;另外:1、入院时做了一次床边心电图;2、抢救前做了一次;3、抢救后,为了确定我妈妈是否死亡做了一次;其它的任何心电监护都没有做。入院时后还做了:1、胸部正位肺部X光;2、指尖血液采样化验,和静脉抽血采样化验;3、尿液二份采样化验,好象是一个是淀粉酶检测,一个是常规检测。4、胸部正位CT扫描;5、肝、胆、胰的B超检查。请问院方或者说主冶医师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如存在家属如何进行医疗事故赔偿?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金额有多大?再请问一下:如果我现在要去与院方协商处理,首先肯定要封存病历,现在我该如何去办理相关手续?有哪些手续?应该注意那些问题?急盼回复,谢谢!!!

医疗纠纷 2018-08-08 07: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中死亡患者赔偿项目的金额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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