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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五年了,但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合同.去年年底我提出加薪老板不同意,我提出辞职他也不同意.(因为他可能是考虑到今年一开年可能找不到合适的人,再则找到的人熟悉该工作毕竟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完全有可能造成一些隐形损失).今年反而取消了相关的一些福利待遇,像比如说,因为我是重庆人,去年一月一次的探亲假车费全额报销,今年也不报了,今年手机费也不报销了.当然去年老板曾提过,我当时也表示反对了,但抗议无效,今年什么也不报了.我怀疑老板是想借此逼迫我主动辞职,借此不用付我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五年来一直未给我上过社会保险之类的.请问,我如果主动辞职,能否要求公司为我补缴五年来的社会保险费?(并且请问一下,每的月工资是1200元,每年的社会保险费应该是多少?)是否一定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可不可以以\"公司未上社会保险\"为此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或者适不适用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员工辞职的\"?另外<劳动法>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哪些方式员工辞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望各专业律师指导,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8-08 0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可以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前的合同不用补签。
    2、申请仲裁可以拿到工资差额,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是所要,但是要保留证据。
    3、应当缴纳社会保险,以前没有缴纳的应当补缴。
    4、可以要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工资基数为你前12个月的实得工资的平均数。
    5、确认书如果签字,说明你与公司已经协商将以前的所有工资问题解决,不能再申请仲裁,这个确认书对你很不利。但是保险不受限制。另外,加班费可以所要。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除非劳动者主动申请离职,否则在医疗期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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