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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驾驶农用三轮车向西去临泽,被后面一辆农用卡车超车,由于路面极其狭窄(大概3米到3.5米),农用卡车的尾部撞击三轮车尾部,三轮车龙头失去控制,撞向路边的电线杆和树,我父亲的头部和头部被严重撞击,造成死亡。肇事车辆当场逃逸,当时是凌晨6点到6点10分,周围都是农田,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河对岸和几十米外有人看见,但没有看车牌号。大约1-2分钟后有从临泽来的车与肇事车辆在距离事发地点100米处相遇,但同样没有看清车牌,后看到出事地点并报警。高邮交警大队负责调查此事,但至今没有结果。

交通事故 2018-08-08 09: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积极与受害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争取得到受害家属的谅解。
  • 撞车逃逸,不管轻重,逃逸者一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负责事故的一切损失赔偿。如果事故严重,还将面临刑法处罚。
  •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定,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要件为:  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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