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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结婚了,她的丈夫是再婚,已经离异几年了,之前和前妻按计划生育生有一男一女。离异后女孩判给了母亲,现有一男孩和他们共同生活。因为我的朋友是初婚,并没生育过孩子,按计划生育的说法是一方未育而一方有一孩的可伸请一胎.

离婚 2018-08-08 09: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生二胎怎么罚款的?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1)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办)初审。由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女方单位根据申请条件,派人调查核实,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张榜公布5天,填写《政策性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审查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级审批。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核无疑后由县再生育子女审批组织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其办事机构发给本人《再生育服务证》。  离婚再婚生育条件之受理时限:  自批准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离异再婚生育之需提供的材料:  ①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木生育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抖: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张。  
    (5)夫妻未生育一方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初婚证明或虽有婚史但无生育情况的证明  
    (6)夫妻另一方所持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孩子的姓名、生育时间、孩次的证明);  
    (7)夫妻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8)再婚生育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张;  
    (5)夫妻丧偶一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于何种病、死亡时间的证明);  
    (6)夫妻丧偶一方身边留有两个孩子的证明(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要分别写明两个孩子的姓名、出生时间);  
    (7)夫妻未生育一方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初婚证明或虽有婚史但无生育情况的证明;  
    (8)再婚夫妻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张;  
    (5)再婚前夫妻一方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6)再婚前夫妻另一方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7)再婚夫妻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8)女方或男方的在村(居)委会出具的确认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证明材料。
  •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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