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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位中老妇女,离婚后认识一个比我大十几岁的男人,因为某种因为我们分开了,两年后他找了老婆,我们有电话微信,他说我做个普通朋友,我也没有多想,后来有人给我介绍男朋友,他说找一个人有个安稳的家,就这样我们做了朋友,没想到的是他竟然用他女儿结婚我参加婚礼的照片来威胁我,让我给他打电话发信息逼我出去和他发生关系,给他打电话他录音,和他在一起他偷录视频,在他的逼迫下我们分手了。到现在他还拿这些东西威胁我,不和他在一起他就要把这些东发给我的家人和朋友。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我是一位中老妇女,离婚后认识一个比我大十几岁的男人,因为某种因为我们分开了,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7-30 0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 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84)法办第112号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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