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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一直以来感情都不好,经常吵架,他从来从小到大都没支付过生活费,都是我妈一个人拉扯我和哥哥,用她微薄的工资支撑着,我哥高中时是他曾支付过一段时间学费,直到毕业后,我上高中,在校学习回来,我外婆跟我说,他用手插我妈脖子,又想那刀砍外婆,还打舅舅,也与亲戚不和,外面还有小三,这段时间喝酒还插哥哥脖子,太可怕了,外婆还说我不在家时还经常对我妈实施暴力,我妈受够了,不想再这样下去了,我和哥哥都成年了,这段感情已经破裂很久了,只是我妈那时怕影响我和哥哥学习,才没有离婚,现在他越变本加力,口角骂我妈,侮辱我妈,说话很伤人,我从小到大饱受这煎熬,看着这一切,本来就没感情,只因有了我和哥哥忍气吞声的拉扯我们长大,现在长大了,我妈想离婚,可是那个可恨的男人不想离,该如何是好外婆还说我不在家时还经常对我妈实施暴力,我妈想离婚,可是那个可恨的男人不想离,该如何是好

离婚 2019-07-07 22: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协商好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另一种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判定。
    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以上诉讼离婚中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男女双方离婚,需要男女双方第二次诉讼时法院才会判决男女双方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是第一次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后。
    当然在这个期间男女双方是可以随时协议离婚的。
  •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商离婚和诉讼离婚,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则只能诉讼离婚。
    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
  • 当事人夫妻双方能否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
    考虑涉外协议离婚的,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
    有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包括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只有采取诉讼离婚程序。有的国家或地区兼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台湾地区。
    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易于明
    辨是非、分清责任,但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有条件的: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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