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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结婚十二年,育有一子,去年和他弟弟共用楼梯间共同建了一幢房子,我们有两个门面,两间三室两厅,现在有十万的负债,现在离婚的话该怎么分割房子和负债?孩子的抚养权和费用该怎么划分?我和老公结婚十二年,现在离婚的话该怎么分割房子和负债?孩子的抚养权和费用该怎么划分?

离婚 2019-07-29 19: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属于有过错,这里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丈夫有证据证明女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女方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
    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如果孩子年满10周岁,应征求孩子的意见。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抚育费,标准为收入的20-30%。
  •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为双方买的房子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财产协议或者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予个人的。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或者父母的遗嘱指定,那么法定继承的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没有其他协议或者遗嘱,户名为男方的房子和汽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只有继承之后的遗产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开始分割遗产前,继承人仅仅享有继承权,并没有财产所有权。
    您说的其他遗产在离婚前还没有继承的话,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个人认为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放弃行为是否有效各地实践中操作均有争议。
  • 你好,
    1、抚养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具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 夫妻双方离婚就房产分割达不成一致协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房产分割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法律法规来,还需要结合实际,看看被分割的房产是什么性质的房子。
    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有两种:一是以成本价购买,取得完全产权的房改房;二是以标准价购买,取得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有人称之为“小产权”)。
    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础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无论以谁的名义登记,也无论原产权单位是男方单位、女方单位,或者是某一方的父母单位,该房改房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取得房改公房“小产权”、以标准价购房的情况,购房者只是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
    离婚时房改房分割的原则:
    1、购房优惠政策夫妻均享原则。房改房不是单位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不属职工个人的财产,也不是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应是夫妻共有财产。
    2、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抚养子女方应给予照顾,条件基本相同时,应照顾女方。
    3、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原则。特别是部分产权房改房,单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具有优先回购权。
    4、房产分割的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变卖分割法,可将房改房以市场价出售再分割价款,二是竞价分割法,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相互竞价,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最高出价方所有,他方得到相应补偿价款的房屋分割方式。
    离婚当事人对房改房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明确规定: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房屋的市场实际价值对房屋作出评估,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购房款来确定房屋的价值,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该解释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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