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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看到一个企业在融资,就去上班,就自己投了几十万,没拉其他人来投资,后老板跑路,有可能非法集资,A除了自己拿出来的几十万没有其他任何融资,A是否从犯?A看到一个企业在融资,就去上班,没拉其他人来投资,后老板跑路,有可能非法集资,是否从犯?

刑事辩护 2019-07-31 16: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 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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