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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1993年结婚,同年11月生一男孩,当时没办准生证,1995年又生一女孩,也没通过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2000年被当地街道办事处抓计生的人发现,并下达了征收决定书,当时下达的征收决定书上是这样写的,“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8,39条之规定,给予征收计划外怀孕费3600元,计划外生育费13260元,合计16860元整。”我们因嫌他们罚的钱多,就去找他们,最后以2000元了事,并开据有河南省计划外生育费专用票据,收费项目栏有三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此2000元开在了超生费栏。并盖有计生部门的财务章。在2000年前我们虽然没通过计生部门,但我们早已为两个孩子买了城镇户口。男孩单独一个户口本,女儿和她妈妈一个户口本。  此后几年风平浪静,也没人来找过事,2006年11月9日我们市的计生委来了几个人,找到家里,说有人举报,说我们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并要求我们提供我们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和以前处罚过的手续,他们不要复印件而要原件,我们怕他们看了不给就找借口没给他们看,计生委的人说的可轻松,只要罚过,你们把原件拿来看一下,只要属实,签个字就行了。因我有工作单位,他们就说如再不提供就到单位去找我们领导,(当时违反计划生育的时候我还没进该单位)。

离婚 2018-08-08 12: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
    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
    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
    4.67个月(140天)计发;  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生育保险保险手续如下:  生育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生育职工单位证明;  
    (2)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死亡证明);  
    (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单位证明;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 1、你们不属于婚姻关系,只是属于同居关系。
    2、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怎样处理?
    1、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子女抚养问题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先去补办结婚证再离婚。如果不补办,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准生证的办理需要双方户口所在地配合,先到准备给孩子上户口的父母其中一方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空白的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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