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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是1991年结婚,我一直没工作,丈夫和婆婆是一单位职工,结婚后一直是我父亲给我和孩子每月的生活费,在1993年,我找父亲接3万块给丈夫玩股票,因他购买的是汉柜股票,到现在一直冻结没上市.和公婆一起住的是丈夫单位的宿舍,在1994年单位房对职工出售半产权,我和婆婆各资金一半2千多块买下半产权,在2000年因地处京汉大道,国家需要改造,单位要职工再出资买下所住房屋的全产权,经家庭成员一直商量决定,我出4000多买下全产权,再购买房写我的名字.2001年我们购买位于汉阳一84多平方的商品房,名字归于我名下,我父亲在2002去世后,我失去经济上的依靠,夫妻关系处与紧张状态.一直丈夫闹着离婚,因我没工作,在孩子小,我一直不同意离婚,在2004丈夫正式搬出家,在外和一女人租房同居,但每月家庭的水电费他照付,但每月我必须交纳家庭电话费,否则不让我住这家,今年2月,丈夫单位算断工龄.丈夫获取5万2的买断费.他说这买断钱一分我都没份.现在他回家天天闹这要和我离婚,我不同意,他就打,现在我见他就心慌,等了他这多年,他也没回心转意,我现在也被他打死心了,现在他只说给我4万快走人,房产与我无关,因为房产是他和他妈妈为国家工作所得的回报.我没单位的人就那出的那点钱是不够买房的,股票还要分他妹妹一半,他说因为当时亏时,他找他妹妹借了资金的,但当时他出来没告诉过我.现在我很惶恐,自从我爸爸死后.在和丈夫分居后.在基本生活难过的情况下,我出外打临工,到现在连什么养老保险和什么医疗保险都没有.我不知道我离婚后将来怎么办??? 如过真离婚了,房产我可以分多少,股票他妹妹真的有份吗?他的买断工龄的钱,我真的不可以分吗? 谢谢大家给我解答下...

离婚 2018-08-08 13: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职工买断(也有称卖断)工龄的现象,这种做法没有国家政策和法律依据,并且情形不尽一致,尚有待商榷。在有些地区,职工买断工龄款是指让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企业无关,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今后若干年生活的一种保障。
    买断工龄款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种个人财产。  对职工买断工龄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职工买断工龄款应作为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抵债,也不得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你好,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是可以分割的。

    通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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