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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于2008年离婚,女儿三岁归我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整,现在我孩子200元的生活费根本不够,离婚后孩子花费医药费1万多,孩子在1岁多的时候得得脑瘫,现在每个月生活费加医疗费得1000多,现在我生活很困难,孩子的病又不能不看,男方每月只给200元。其余不管,现在我想起诉他,请问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追加抚养费,医药费是否也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个诉状能行吗?怎么写,请各位律师帮帮我,谢谢了!

离婚 2018-08-08 13: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或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此,子女的生活费是可以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列举可以请求变更的情形: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 你好,可以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的。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自己选择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的。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工资收入的20%-30%。 一般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均分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少分财产。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 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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