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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下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方面的问题。虚拟案例如下:甲(男)乙结婚后不久,乙被精神病医院诊断患上“双相障碍”,住院后病情好转出院,但不久又再次发病,此后一直靠吃药调节。甲再次提出离婚后,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乙称自己当时患有妄想症,也并未阅读《离婚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乙离婚后无房无钱。乙父代乙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乙的律师称:民政局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乙当时精神疾病还没有痊愈,还在服药治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办理离婚登记。她当时缺乏认知能力,且离婚协议书显示公平,民政局作为专门机构,却没看出来。——民政局辩称:他们对离婚协议的审查范围是双方对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是否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有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这一点上,他们已尽到了法定义务,即使那份协议显失公平,但只要是当事双方自由意志的表现,也没有违法违规,就无权干涉。且乙在整个过程中表现正常,亲属也未通知其患有精神病。!我想问:甲乙协议离婚,从形式上看,两人是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但乙当时(后经鉴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她的离婚行为是在不能完全控制的情况下实施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民政局不应给与办理。但该条例十三条也规定“...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谢谢!

离婚 2018-08-08 15: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南宁市内夫妻双方要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上海怎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符合离婚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发给离婚证。


    一、办理时限


    1、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申办对象资格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三、申办手续


    (一)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


    (四)自愿离婚协议书;


    (五)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规格为
    3.5*
    4.5厘米。


    四、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 如何处理用假身份证所作的婚姻登记?

    用假身份证结婚骗财,能撤销婚姻登记吗?用假身份证结婚骗财是可以撤销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而人的社会身份与姓名之间并不能划归一致,不能单纯地以姓名来确定人的社会归属。
    姓名是一个人的身份代号,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身份的人。但姓名又不完全等同一个特定身份的人。身份是指个体成员交往中识别个体差异的标志和象征。一个特定身份的人并不完全由姓名来决定。
    婚姻有一个

    “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处理婚姻案件,应当遵循“事实在先原则”,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
    法院应当认定使用虚假姓名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可以认定真实身份的,在判决中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能认定真实身份的,应当以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

    其次,事实在先原则是指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
    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婚姻生活事实;既要考虑维护法律尊严,又要考虑适度保护当事人利益,稳定婚姻秩序。我国立法对于违反婚龄、重婚等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都可以有条件承认婚姻有效。
    那么,对于使用假身份证结婚这种相对较轻的瑕疵行为,又怎么不能认可其婚姻效力呢?如果从法律上否认其婚姻的存在,但其客观存在的婚姻事实,包括有的已经生育子女,都是无法否认的。
    这些婚姻事实往往伴随着诸多法律效果,即承认不承认婚姻事实的存在或效力,直接涉及到一方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或取得其他利益等。否认双方婚姻的存在或效力,往往会给一方带来严重不利。

    再次,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那么利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其婚姻关系亦应成立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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