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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12月底从新疆庆华辞职,当时企业欠员工的养老金一直没交,所以我离职时,企业老总和人力资源部告诉我明年一定给大家解决了,但到现在我在庆华工作了4年的养老金仍然没补交,导致我的养老金无法转回没地。这该怎么解决?所以我离职时,导致我的养老金无法转回没地。这该怎么解决?

综合法律 2019-07-21 23: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辞职后养老保险怎么交?
    1.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登记卡片》、《养老保险个人怅户封存单》、《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手续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办理续保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只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按灵活就业人员核缴,因地域差异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
    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0%或300%两档自由选择。
    缴费比率:养老保险按20%左右核缴。
    举例: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1500元,你选择100%的基数缴费则每月应缴费用估算如下:
    养老保险金=1500×20%×1(月)=300(元)
    其中记入个人帐户额=1500×8%=120(元)
    进入统筹基金额=300-120=180(元)。
    3.企业代缴社保(代办社保收费标准)
  •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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