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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只有甲方公司签字盖章,乙方公司没有签字盖章,但一施工人(不是乙方公司人员),作为担保人签字,该合同有效吗?,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只有甲方公司签字盖章,但一施工人(不是乙方公司人员)作为担保人签字,该合同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19-07-27 05: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因为自己的原因,比如文盲,比如受伤无法写字,可以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视频,让他人帮忙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合法,也符合劳动者的意愿,则他人代签也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如果劳动者没有授权他人代签,但是同时代签后没有提出异议,或者默认了的,代签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
    默认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接受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
    或者在日常聊天中表示出了同意代签这一行为的意思。
    如果不同意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的,则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庭申诉维权。

  • 1、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原因在于,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释而当然解除。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解释》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担保法》第40条规定为禁止流抵押条款。根据一般情况,债务人借债多处于急迫窘困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利用债务人的这种不利处境,迫使债务人与其订立流抵押契约,以价值甚高的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图谋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牟取非分的利益。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于债务人不公,法律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应当对流抵押契约加以禁止,这也是该条规定的法律意义。第33条规定的折价,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将抵押物归债务人所有。因为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法理及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折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已经确定不履行债务;
    2、抵押物折价,应经法定机构评估;
    3、抵押物经评估机构估价,其价值不明显高于债权数额;
    4、抵押权人能够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对价补偿抵押人。因此第40条和第33条并不矛盾,且是对第33条规定行为的法律补充和限制。此外,土地抵押应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准生效,否则不发生抵押的法律效力。
  • 只要是房屋产权人或者持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法有效,反之则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就房屋租赁的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合意,从而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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