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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婚后生育一孩,已一岁,暂时未去办理户口(手续齐全,合法生育)。我小姑年近40,一直未婚未育,想把我的孩子过继给她。请问政策允许吗?该怎样办理?过继后她再结婚的话还允许生育自己的孩子吗?我们小两口还能再生育一胎吗?

离婚 2018-08-08 1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放开二胎之后,只要有意愿生孩子的夫妻都能再生一个

  • 1、孩子过继,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政策 其他特殊 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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