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98年后收养弟弟的女儿(弟弟只有这么一个女儿),请问:1.是否一定要双方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如果双方没去民政部门登记而只进行收养公证,请问这个收养合不合法? 3.如果是在收养人去世后,送养方为了谋求遗产,而去当地民政部门补办了收养登记,请问这个收养登记合不合法?

诉讼 2018-08-08 2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办理收养公证,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送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②收养人的护照,永久居留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被送养人的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④送养人的送养子女声明(包括送养动机、送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以送养人的签名);  ⑤被送养人系弃婴、孤儿的,须提供社会福利院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送养证明;  ⑥收养人同意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包括收养动机、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及住址、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  ⑦被送养人的免冠正面照片若干张。
  • 怎么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2、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四、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4、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6、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但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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