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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45岁的妇女,在一个再婚家庭里抚养我的亲生女儿,但是家庭氛围极其不和谐。因为没有房产,常常被我老公谩骂,而且经常扬言离婚,并哄我和孩子离开。而且自从我和他结婚后,孩子由我一人抚养,家里钱是一分钱不交,我生活困窘,在外勉强打工生活。近些时日,他更变本加厉,不愿为家付出。孩子呢现在在外上大学,经济本就难以支撑了。我想离婚,却不知道该怎么履行法律程序,而且我希望能从中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我与他94年结婚,98年登记。我和他现在住在一套他名下的房子,但是户口本有我们的名字。这是否算是我们的共同财产?倘若我上诉离婚能从中得到什么呢?能得到多少补偿呢?另外,我和孩子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也没有低保,但我想离婚后去申请低保以便能够租一套廉租房,这样符合标准?可行吗?备注,这个老公是二婚的。孩子是我亲生的。

离婚 2018-08-08 2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是否判决离婚。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无确切证据证明存在这几种情形之一的,如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通常在第一次诉讼中不准予离婚。
    而半年或者一年后,再起诉离婚的,则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般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应平均分担。 关于子女抚养 如果孩子年满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
    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按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
  • 你好,如果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那么即使一方没有登记名字,该房子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如果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那么视为赠与,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结婚房子名字写谁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好,如果担心日后纠纷,可以签订相关的财产协议。


  • 一、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1、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3、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以上是齐齐哈尔低保农村标准2017年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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