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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06年10月提出协议离婚,我不同意,其时正查出有孕,所以我老公在今年6月小孩刚满1岁时又提出离婚,在我不同意情况下,于7月提起法院起诉。提出小孩归女方,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男方是公务员,有固定单位的,提出房子归我。我没想到他真的上诉法院,所以现在思绪很乱,有好几个问题想咨询清楚。所以问题较多,请谅,并就回复先说声谢谢。 一、有关抚养费问题: 1、我能否要求法院按男方的月总收入的20-30%给予?法院一般支不支持?这个总收入他要不承认,能否申请法院取证?若需取证,何时申请有效? 2、对这抚养费要求,是要在开庭前提出还是开庭时提出?还是在对判决不服时提出? 3、我是不同意离婚的,所以在第一次开庭时有没有必要提出这要求呢?若不提,等判离时,不又就来不及了吗?但若提出要求,法院不又认为我是愿离的?这如何是好?二、有关房产证问题: 1、房子是贷款买的,尚有10年还贷时间,房产证写两人的名字,若法院判离的话,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到时房产证能否凭法院判决删改成我一个人的名呢? 2、房子是贷款买的,这是否属负债,他要不要承担一半的? 3、若第一次不判离后半年内,我去借款还清银行贷款,这时我可否将房产证的名字删除我和老公的名字,改为我女儿的(她现1岁多)?若能改成我女儿的,等我老公半年后再起诉时,他是否不能就房子提出共同分割?同时需承担这借款的一半?若离后,我可否就女儿监护人的身份卖掉房子? 4、房子是用了我婚前部分存款购买,这部分如何证明是个人财产。证明不了是否就属共同财产了? 三、有关借款问题: 1、2年前结婚时我借了部分款购了新房,汽车,这些款是与家人借的,所以当时未打借条,今年6月我老公提出离婚时我作了防范,于同月将之前借款补写了借条,7月老公向法院起诉,不知我6月补写的借条可有效?男方要不要承担一半?法院会不会调查这借条的真实性?因为2年了很多东西都没保留,怕调查起来对我不利。 2、他7月9日提起诉讼的,但我7月29日收到传票时才得知,7月12日因故又借的款还有效吗? 3、在诉讼期间,即未有判决前,这期间的借款是否无效的? 4、借款未写明用途怕不怕? 四、其他问题: 1、若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是否6个月内都不得向法院再次起诉?若6个月后再起诉讼,其时算不算是二次起诉?撤诉后再起诉,法院判离的机率是否就大了? 2、 我若不去收传票,是否就可不到庭?不到庭,是否就可延期? ;3、我想延期开庭,不知能有什么有效方法可做到延期开庭的?五、我想让他撤诉,答应其三个月后与之协商,但他怕我反悔,要我写下“答应三个月后协商离婚”之类的字据。我想问,若三个月后我们协商不成,他再上法庭的话,这字据会否对我不利?

离婚 2018-08-08 2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起诉一审判决后,对方上诉的,则判决尚未生效,那么你们在法律上仍未离婚,仍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对方所得房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主张分割一半的房产。
  • 首先,对于离婚案件而言,如果对一审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但是,离婚案件的上诉和审判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的是不准离婚,经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准许离婚的,不能直接进行准许离婚的判决,必须先要对子女、财产等问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进行,会把这个案子发回到原来的法院重新审理。
      其次,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这与其是否上诉没有关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 你好,一般在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大部分都会判离的,但也不是说百分百。至于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和取得的合法收入和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平均分割的,5岁以上的孩子由谁抚养就要看你们双方的综合条件,看谁的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健康。
    你如果想要孩子那么就要找出你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从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因离婚涉及各人隐私,如果还有疑问和需要可致电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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