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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男方为家中独子,2004年与女方结婚,当年就生育了一个儿子,女方有个同胞姐姐,于2003年结婚至今未生育,经医院检查后为生理性不能生育,而且女方姐姐夫妇都已经超过30周岁。我们夫妇就决定再生育一子,并过继给女方姐姐领养。不知道这样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还有如果第二个孩子已经生下来了,怎样才能办理合法的过继和领养手续,望律师可以为我们解答,非常感谢!

离婚 2018-08-08 22: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放开二胎之后,只要有意愿生孩子的夫妻都能再生一个
  • 作为领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送养方应出具下列材料:   
    (一)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二)生父母为送养人的: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4、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5、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签定“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单身、合影证件照各二张。   
    8、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9、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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