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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重组,借款人同意,担保人自然人不签字,若贷款期限重组,原担保人自然人是否不需对原贷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贷款期限重组,担保人自然人不签字,若贷款期限重组,是否不需对原贷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债务 2019-07-25 18: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保证合同的签订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保证时间等条款。因此保证合同的保证时间首先遵循的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房屋抵押贷款要求房屋的年限在20年之内; 房屋的面积要大于50平米; 房屋要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屋抵押贷款额度是房屋评估值的70%。 新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不超过20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一般为“房龄+借款人年龄”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
  •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贷款担保人必须要签字的,如果担保人是单位的,则应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贷款担保人与出借人间成立担保合同关系,如果担保人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则担保人与出借人间不成立担保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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