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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次起诉离婚,因男方户口不在本地,不是自己签的起诉书副本送达书,并且没有到庭也没有答辩。第一次起诉的时候因为不懂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所以也没有提供。以为法院会在调查需要的时候自己去派出所抽取。我们是有点家庭暴力我报个警。警察把他拘留一晚上。第二天放了。那以后他去外地了。我也没办法联系上他。现在半年过去了,男方也联系不上了,如果再起诉的话需要什么程序?提供什么证据?需要公告离婚吗?公告离婚就一定能判离吗?

离婚 2018-08-09 01: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即使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院一般会判离。注意收集并保存好分居三年的证据,可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离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无法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包括: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一方有重婚行为、家庭暴力等等。
  • 仲裁委员会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实有错误的仲裁书,可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纠正后的仲裁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是否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利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16号)规定,这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仅就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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