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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7日从上海用顺丰发一台机器到合肥,货物到时损坏严重。货物价值24500元/台,货物包装符合运输包装要求,顺丰确认是运输过程中导致货物损坏。发快递时顺丰取件人未提出是否需要报价,顺丰以未报价为由,来拒绝己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双方协商,顺丰给出的结果只是承担3000元左右。产品的维修费用6000元左右。是否需要报价,来拒绝己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产品的维修费用6000元左右。

合同纠纷 2019-08-25 02: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目前快递行业普遍采用两种赔偿方式:  对托运前保价过的快件,按照约定的保价作出赔偿。  对托运前未保价的快件,一般按运费的3倍作出赔偿。  快递公司的这种赔偿标准是依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该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  损害赔偿私下协商的,是否还需要分担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事实上,协商处理事故赔偿的,成败取决于各方的自由意志,这样,是否需要分担责任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事故责任对赔偿数额的决定没有太大影响的,则可以不予具体明确;如果各方对赔偿的数额有一定争议的,那么事故责任的明确也需会起到决定的作用。
  • 交通肇事责任赔偿比例: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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