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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律师:您好,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你.我有一个朋友买了别人一所房.在过户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他不是从该房主手中直接买的这所房.房主是售给他房的人的姘头.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女方的名字,但是当初出资买房的时候大部分钱都是男方出的.现在两个人闹崩了,男方就想把房卖了(这是后话,是出事以后才知道的.开始他只是说女方来不了,提供了女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但是委托书没有公证.)在房管局办理过户的半途中,他提供了相应的手续,并且这所房还在当地信用社贷了七万多元的款,是我的朋友帮他还上的,因为该房是走的抵押贷款,只有还上才可以过户.我说话层次上可能有点乱,您不要介意.我的朋友没等房产证出来就把钱给了卖房的人,他就携款跑了,他的姘头就去房管局闹事,不让过户,说她不知情,她的身份证不知去向了,委托书也不是她签的,是伪造的.这下房产证也没有拿到手,钱也被人骗走了.现在已经报了案.您说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最稳妥.当事人已不知去向.他的姘头如果不还我朋友支付的信用社的贷款,我们是不是可以告她不当得利.如果可以告,又告赢了,她不履行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强制执行是否可以拍卖她的房产?而对于携款跑了的人,我们将以什么依据对他来起诉,是诈骗还是其他的罪名?现在他拿走的一部分钱还在银行的账户上,公安局已经要求银行冻结了.我们将如何才能取回这部分钱,希望您可以给我一个满意的回复,在此多谢,并翘首期盼.钱也被人骗走了.现在已经报了案.您说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最稳妥.当事人已不知去向.他的姘头如果不还我朋友支付的信用社的贷款,她不履行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刑事辩护 2019-07-20 14: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限内,如果案件执行不了,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 农村信用社房产抵押贷款办理要满足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农信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3、有按时足额还款的能力;
    4、无不良信用记录;
    5、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
    6、作为抵押的房屋产权明晰,能提供房产证、土地证;
    7、房屋共有人同意将此房屋作抵押,并能出具相关证明;
    8、在农信社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9、农信社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流程如下:第一,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第二,经农信社调查、审查和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在该社开立存款账户,并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评估;第三,借款人持已评估的产权证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农信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四,办妥上述手续后,农信社发放贷款;第五,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第六,贷款结清后,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
  •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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