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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这几个月在学校都被同学欺负,都是被打哭,我不得不去学校接孩子回家,几天前我去学校接孩子,看见打孩子的学生就警告他不要再打我的儿子,但那个学生不但不听,还冲向我的儿子对我说“我现在就废了他”我过去拉他,实在是太生气了,我拖过那个学生踢了他两脚,打了他一个嘴巴。事情过去了两天后,我跟我爱人讲了这事,她说我不应该这样,毕竟两家关系还可以,于是我爱人去买东西去他家看那个学生,他的家长不知道这事,孩子回家没说,也没有外伤。一直上学。

家长听说这事后,要求去医院检查,虽然过了两天,孩子也没什么异常,但家长的要求我们还是答应了,去医院做了cT,没有任何问题。出院后。他的家长还是要把我告上法庭。明显的要讹我,请问我该怎么办?都是被打哭,于是我爱人去买东西去他家看那个学生,虽然过了两天,但家长的要求我们请问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7-18 13: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 对方家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学校也要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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