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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经常动手打人,而且一生气就会摔家里的东西。就在前两天他又动手打了我,现在我想和他离婚。我能不能以家庭暴力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而且,我们之间有一个儿子,我不想把孩子给他,因为他脾气不好,对孩子的以后会有影响。我们这间有一幢房子,但三分之二的钱是我出的,我不想给他。如果离婚的话,这部份财产会怎么处理?

离婚 2018-08-09 08: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收集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然后向男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3、立案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起诉状、主要证据材料。
    4、具体事宜可以和我联系,欢迎来电咨询。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 如果男方不改正家庭暴力的毛病,那么女方可以单方面选择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既然选择诉讼离婚,就不是一方想离就离,也不是一方不想离就不离的,法院会根据起诉方的起诉理由判断是否支持双方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前提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
      另外,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同时,由于男方涉嫌家庭暴力,已经属于造成离婚的过错方,女方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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