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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我们四个人因为营业员把重要票据丢失(已找回)负管理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且并处罚金1500-2000元,但所有规定均未对管理人员所负责任的处理规定,于是我四人不服上诉至劳动仲裁部门,但劳动仲裁部门说不属于他们的受理范围,请问相关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吗?但所有规定均未对管理人员所负责任的处理规定,但劳动仲裁部门说不属于他们的受理范围,请问相关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吗?

仲裁 2019-07-19 22: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   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   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级别和属地双重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凡市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直接处理。区属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仲裁机构处理,但对区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   六市(县)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各市(县)仲裁机构直接处理。工业园区已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园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尚未建立仲裁机构,新区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新区劳动人事局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   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予受理通知   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经仲裁机构审核,如因主体不符,不属于受理范围,以及超过了仲裁申诉时效,仲裁机构即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 你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双休日加班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在加班时间应支付双倍工资,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 讨薪到劳动仲裁委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仲裁申请,并载明应提交的事项。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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