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于2007年6月被招聘到某制衣有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经常安排加班,我忍不住与同事在网络上评论此事。今年7月份,公司突然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在工作期间上网聊天(公司监控记录了所有员工聊天记录),违反了公司规定。可我从未见过公司有此规定,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双方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经常安排加班,公司突然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公司规定。是否成立?

合同纠纷 2019-07-28 18: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调岗、降薪。 对于单位的单方面调岗降薪的行为,劳动者有权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1、劳动争议不适用合同法的;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3、因此,您可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亦可在认可解除劳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你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以及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支付标准:一个月工资)

  • 1、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过后算加班的,法定假日上班没有加班费是违法的行为。
    2、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如下规定支付加班费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在申请仲裁时你应当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工牌、上班打卡记录、二位以上的同事证明、你代表公司对外是否签订过合同等;你的工资及补助标准属于公司掌握管理的,应由公司提供,否则,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你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
    (上述意见供参考)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眉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