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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8月**日与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上规定未满周岁的儿子由前妻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但现在问题来了,前妻最近不段打电话给我,提出要我带养小孩子。但又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还说如果我不同意就将小孩子放在我家里,她不管。我本身条件不好,现在没有正式工作,只靠打工赚些钱,父母都已经七十多岁了,她尽然提出我带不了,要我爸妈来带有道理吗?她不变更抚养权又不经我同意也不经我父母同意就将小孩子放在我家里,这合法吗???我想请问我应该如何做????我可以拒绝她的这种行为吗???

离婚 2018-08-09 0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
  • 可通过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关于子女抚养权,需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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