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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4年到一家纺织厂工作,期间签了两次三年的临时合同,但一直没有办理社保,2000年12月该厂破产改制,我被解除合同,并按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拿了补偿。2001年厂里改制后恢复生产,我于11月回到该厂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保,2008年10月该厂再次拆分,工厂部分转为私营股份制,也没签合同,办社保。现在,我想离开该公司。但公司要求提前三个月交书面申请,不然不退押金(以前以每月扣50元,共扣了600元押金)。请问我能不能立即离厂,并要求单位给我补缴社保,退还押金。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想离开该公司。但公司要求提前三个月交书面申请,退还押金。

合同纠纷 2019-08-26 09: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
    1、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押金的数额通常是按所借物的原价或高于原价交付,在归还借物时退还原有的押金数额。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
    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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