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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在工作期间到市里面为公司办事,出了交通事故,当时我们开的是公司的车,我在副驾驶位坐着,眼部受伤,缝合了十几针,留下了永久性的伤疤很是难看,手也受伤了,颈椎也有轻度变形,要过很久才能恢复,请问我这算是工伤吗?责任在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对方应该赔偿我吗?赔付的标准是什么?出了交通事故,请问我这算是工伤吗?责任在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对方应该赔偿我吗?赔付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 2019-09-18 08: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是根据全国去年的数据为大家计算的对工亡职工家属进行的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了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但我国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不同,因此不同地区的职工家属获得的工亡赔偿数额也是有所差异的。
  • 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则是工伤。
    具体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去做。工伤认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赔偿。根据当地标准和实际应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
    辞职或解除合同的,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等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做工伤级别鉴定。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期间的工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 一、根据工伤鉴定的级别来决定赔偿数额。 第
    二、《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关于冒名劳动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禁止性规定。这种欺骗行为致使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效,但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和法律认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
    三、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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