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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职于一家国企单位,因我公司资产重组,企业资金困难,有1年没有给在职员工发工资,也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现在员工能通过什么途径拿回工资(是劳动仲裁还是民事诉讼),在不发工资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想要自动离职能否顺利拿回补偿金因我公司资产重组,现在员工能通过什么途径拿回工资(是劳动仲裁还是民事诉讼)

诉讼 2019-07-23 16: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满足员工要求,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即不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单位员工要求之日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有些分公司尽管没有法人资格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劳动局申请仲裁,有些分公司因为没有法人资格的要到其总公司注册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 按照正常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用人单位有依法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自上班之日起已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工资的发放如果不足一个月的可以按日计算。常理说不到一个月的劳动者很多也不要工资,但是劳动者正常的按照劳动关系争议解决程序走的话也是可以要求自己的权利的。
    如果属于劳动者自己的过错,劳动者除了正常的工资外,也无法索赔。劳动合同里面的除了强制性的规定,每个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条件增加一些不妨碍劳动者权益的条数,否则就是写了也是无效条款。
  • 劳动合同里写明的工资总额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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