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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人,女朋友是河南的。一起在浙江打工,还没有结婚,现在租房同居,女朋友已怀孕。按照浙江慈溪规定,在街道管理处我们办理了暂住证,女朋友那个暂住证上贴了一张通知书,说是让我们出具婚育证明,4月10之前未出具证明要罚款 500元。我们打算五一就回家结婚的,这还没有来得及领结婚证马上就该罚我款了。我想问的是: 1.婚前同居违法吗?2.婚前,女方怀孕,同居违法吗?3.如果下午我去街道办事处,直接告诉他们我们没有结婚,没有婚育证明,我想他们肯定说我们未婚同居了,我该怎么办呢?麻烦律师给点参考意见,谢谢

离婚 2018-08-09 10: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情况下确实只适用于合法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立法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
    不能仅仅因为没有进行登记,就忽视这一重要的立法本意。  在怀孕这个特殊期间,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健康,不说是男方全心全意的照顾,至少是不能有额外的不良干扰。
    如果此时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保护胎儿或婴儿,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亚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怀孕的女方,当初设置这一条时就已经是充分考虑了,女方是否会存在过错,存在怎样的过错,换句话说,只要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妇女以及胎儿或婴儿的健康相比较,就能够得出应该侧重保护哪一方。
  •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第三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是一种违法但不犯罪的行为;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不单违法而且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如果均没有配偶的两个成年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既不违法,更不犯罪,只能说是一种不适法的行为;如果是一个成年男子与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同居,那就涉嫌强奸了。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属于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一种即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
  • 我国法律规定,怀孕期间的女员工有以下方面的保护:
    1、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公司如果有恶意欠薪行为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局监察委员会投诉解决。
    3、《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夜班劳动指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4、单位不得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同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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